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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历下政复决字[2023]52号

时间:2023-12-3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开具补交单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自1980 年 11月1日一直在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后并入湖南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龄为 41 年零4个月,本人一直由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管理人马某,高某,林某,徐某管理,管理单位高新天辰路,只因单位缴纳(12534.29元,个人缴纳 66512.31元),单位擅自未按国家固定缴纳保险,自2022 年2月向 12345 热线多次反映,单位提出缴纳的劳动保险不认可,退休共填写三张表,分别为退休申请表、独生子女表.劳动保险明细表,一张表缺一不可,本人只填写了一张表,历下社保中心未按正常程序办理退休,也向历下区劳动保险单位说明情况,向市劳动局也反应,市税务局让历下区社保中心写补交单,让单位来补交即可,历下区社保中心以各种理由推诿,一拖再拖一直未办,劳动保险专款专用不得扣押、挪作它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给于正常缴纳.应于补齐,还本人以公道,以使本人达到真正意义上的退休。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历下分中心是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历下分中心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请历下区复议办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是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局管单位,申请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及《山东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若干措施》的规定以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复议申请。

  综上,请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或移交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

  中共济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的济编发【2020】43号关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等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03年12月14日,申请人与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3年12月30日起生效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申请人称退休后发现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缴纳保险,后申请补缴,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开具补缴单,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关于被申请人主体适格问题。根据济编发【2020】43号关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等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可以看出,调整后济南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并入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仍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代管,设13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以及历下分中心等 6 个分中心。故被申请人是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关于确认被申请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及《山东省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若干措施》的规定,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系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局管单位,申请人应以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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