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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00万损失!晋城一企业将3个煤矿告上法庭!

时间:2024-04-24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该案被告涉及三方四个主体,经诉前、诉中两次鉴定,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评估值达2800余万元。案件开了三次庭,因三方被告对鉴定结论持不同意见,对责任认定及损失承担各执一词,其中一方被告认为原告损失与其无因果关系坚持重新鉴定,导致案件迟迟不能了结。

  该案涉及标的大、当事人各方矛盾冲突大、争议多,且类似纠纷在当地还会时有发生,如能调解解决,效果最佳。

  为此办案法官多次到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向专业人士咨询采空区塌陷赔偿、采空区上方修建等相关问题,又驱车百余里到该养殖公司查看现场损失情况。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委托律师,办案法官无法与双方负责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为了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承办法官借助外力,托朋友引见双方单位的领导,最终搭建了调解平台,承办法官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电话交流等多种方式,不厌其烦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责,释之以法,给双方分析责任是非和调判的利弊,释明各方的权利义务,提供可行的调解方案。

  首先,原告某养殖公司虽然损失较大,但在建鸡场时未慎重做地质勘查,且未充分考虑到场区下方为煤矿采空区的风险隐患,对自身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一方被告的开采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也表示愿意赔偿,但是在赔偿数额上争议较大。法官释明,原告经济损失的鉴定评估值虽高达2800多万,但法院依法仅支持直接经济损失,对其中2100多万的间接经营损失评估值法院依法不会全部支持,该部分损失的调解空间还很大。另两方被告其中一方系多年的关闭矿井,一方是购买了该关闭矿井资源,且系建设矿井,并未进行开采,原告也认为该二被告没多大责任,同意撤回对该两方被告的诉请。

  经反复做当事人工作,双方终于表示愿意调解,原告一方结合自己的实际损失情况在赔偿数额上作出了较大让步,被告一方也同意适当赔偿,最大限度弥补原告损失,最终以750万达成协议,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在此次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以“如我在诉”的情怀,用专业性解当事人法律之惑,以能动性化当事人感情之殇,使矛盾纠纷得以有效解决,这是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最好实践。

  近年来,沁水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能动履职理念,以“如我在诉”的责任意识,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把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做到了极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诉源治理、平安沁水建设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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