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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被同村男子猥亵丈夫气不过将该其打伤。不料男子竟将女子丈夫告上法院

时间:2024-04-23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原标题:一女子被同村男子猥亵,丈夫气不过将该其打伤。不料男子竟将女子丈夫告上法院,要求对赔偿住院费、误工费

  山东潍坊,一女子在地里干活时,同村男子突然从背后搂抱女子,女子的丈夫得知后,上门将该男子打伤,导致被拘留5日,不料男子不依不饶,一纸诉状将女子丈夫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住院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万元。

  事发当天下午3点多钟,已婚女子裴某某在地里务农时,同村男子李某某突然从背后搂抱住了裴某某,裴某某愤力挣脱后,李某某一脸无所谓的离开。

  次日晚上9点多钟,回家的丈夫范某某得知此事后,当即找到李某某家中讨要说法,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愤怒的范某某当即将李某某打伤,导致其住院治疗。

  李某某报警后,警方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猥亵,范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殴打他人,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便分别给予二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然而,从医院出来后的李某某看到自己住院花费了这么多钱,便认为全部是拜范某某所赐,便一纸诉状将范某某告上法院,要求范某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4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一审法院指出,在现代法治社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侵害人应当诉诸相应的主管机关寻求救济。本案中,李某某做出案涉违法行为后,裴某某诉诸公安机关寻求救济,公安机关已就李某某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健康权是每一个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违法方式侵害,范某某打伤李某某致其轻微伤,侵害了李某某的健康权,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李某某对于范某某的妻子裴某某进行猥亵在先,李某某的违法行为是案涉纠纷发生的起因,其对案涉纠纷和自身所受损害也存在过错。

  综合案涉纠纷的发生原因、双方行为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李某某与范某某的过错责任比例以4:6为由。

  李某某虽然提出了6万元的诉求,许多费用不符合实际且李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确认数额为17700元,范某某承担60%的责任为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范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60%明显过高。李某某先前对妻子的猥亵行为系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李某某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应占较大比例,而范某某的侵权行为基于公序良俗、人之常情,对于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应占较小比例。

  本案中,虽然李某某对范某某之妻进行猥亵在先,是双方纠纷发生的起因,但范某某未对李某某的猥亵行为及时报案,诉诸法律途径进行救济,而是到李某某家中采用暴力方式将李某某打伤,侵害了李某某的健康权,对李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具有较大过错。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纠纷发生的原因、双方行为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认定范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所以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不法侵害时,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千万不要以暴制暴,犯下大错。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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