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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发痛斥妯娌“虐待老人”法院为何判侵犯名誉权?

时间:2023-11-0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不给吃喝,殴打婆婆”“现在有这样的人打老人”……日前,顾某某接到多位朋友询问后看到一条题为《XXX打婆婆不给饭吃虐待老人》的视频,内容为其婆婆自述丈夫在去世前之后的一些情况,而发布者竟是其妯娌……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讨公道”短视频,传播自认为的“事实真相”,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短视频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自从妯娌钟某某“控诉”自己虐待婆婆的视频被发布,顾某某的生活和工作均遭到不利影响,无奈之下,将钟某某告上法庭。

  原告顾某某表示,她与公婆共同居住多年,相处融洽。被告钟某某的视频发布后,原告顾某某随即招来非议,严重影响了其声誉及工作。被告钟某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顾某某的名誉权,理应向原告顾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钟某某辩称,在公公去世后,婆婆就向被告钟某某反映原告顾某某不给饭吃还打她,期间也多次向居委反映没有饭吃,被告钟某某也曾看到原告顾某某扇了婆婆一个耳光,基于此被告钟某某才到原告顾某某家中给婆婆录了这段视频发布到抖音上,希望能够解决婆婆的吃饭问题,并非捏造事实,侵犯原告顾某某的名誉权。退一步而言,即便认定被告存在侵权,影响范围也很小。

  闵行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据等情况,作出如下认定: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的侵权。而名誉权的侵权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钟某某在抖音上发布的视频虽然在标题中声称原告顾某某不给婆婆饭吃虐待老人,但视频内容与该题目并无直接关联,所使用的“打婆婆”、“虐待”等字眼也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在无证据证明原告顾某某存在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被告钟某某所发布的视频无疑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原告人格、人品的质疑。

  被告钟某某所发布的视频虽未直接提及原告顾某某的姓名,但是其标题中涉及的原告的工作单位和职务已经足以让他人将视频指向的对象与原告顾某某对应。

  本案中被告钟某某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相应视频,且获得了一定的浏览量以及网友评论,足以认定该视频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社会评价的降低通常以第三人的感受来进行判断,原告顾某某因被告钟某某的视频招来非议即是社会评价降低的表现。

  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顾某某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判令被告钟某某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可以成为报复他人的“异域空间”。名誉是指他人对于特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而名誉权即特定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当认识到:使用攻击性语言贬低他人、散布或捏造关于他人的虚假事实以及为博取眼球夸大事实和使用带有较强误导性的辞藻都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网络空间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公民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通过网络寻求帮助、主张权利更应当秉持客观理智的态度,切勿一时冲动之下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让自己从受害者变为加害者。

  对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人来说,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确定侵权主体,并要求发布者或平台删除相应信息以避免损害扩大化,同时受侵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一方面,要畅通投诉渠道,例如建立投诉反馈系统、提供举报邮箱等,及时处理用户的侵权投诉。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根据《民法典》,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网络平台一旦发现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况,要及时联系作者、下架侵权信息,将损害降到最低。

  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慎用发布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固然享有言论自由,但发表言论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在信息网络中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不仅扰乱了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对此,人民法院将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安全感,维护网络秩序,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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